
【聯合報╱許文彬、許淵國、柯凡、陳鼎源】
許文彬/國策顧問、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台北市)
法務部下令執行六個死刑犯槍決,這舉措符合台灣社會主流民意價值觀,因而褒多貶少,吾人願以哀矜勿喜的態度給予肯定。
國際人權團體及台灣內部少數社團有廢死之倡議,大多考量司法裁判恐有誤判、錯殺之虞。尤其是江國慶案讓人更加懸念,而蘇建和三死囚案的廿一載纏訟始獲平反,亦是廢死論者著眼之所在。而且,若是「罪不至死」而以死相罰,恐有苛酷之嫌。從而,司法判決若能在「犯罪事實已無可爭議」、「刑罰已求其生而不得」之情況下,審慎判死、執行死刑,相信應可被社會大眾接受。
法務部九十九年六月曾函指示各檢察機關「於受刑人到案執行時,應注意訊問其對確定判決有無意見,以查明有無非常上訴或再審事由」,顯示執法部門也已在檢討改進。
對三審定讞的死刑案件,執行檢察官訊問被告有無意見時,如被告自己都已無話可說,則如歐陽修「瀧岡阡表」所云,「死者(受刑人)與我(執法者)皆無恨也」。那麼,該槍決就槍決,廢死論者們諒亦無所憾矣!而外國人權組織又豈可強加干預乎?
許淵國/實踐大學副教授(台北市)
廢死爭議近年來沸沸揚揚,歐盟更以貿易制裁為手段要求我國廢除死刑,政府所受壓力極大,在判處死刑及執行死刑案件的處理上已極為寬鬆。
刑法理論已從古代的報復刑,轉變為教育刑,然而不論報復刑及教育刑理論,都有嚇阻及教育社會大眾「切勿犯罪」的重大意義,特別是死刑案件,若是剝奪生命還不必「償命」,則不足以嚇阻及教育社會大眾。
近來年司法對最重本刑為死刑案件,審理過程,必定引用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無「科刑輕重應審事項」之適用,避免做出死刑之判決,只對連續殺人及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等案件,經審理認定,犯罪人無刑法第五十七條之適用且犯罪人泯滅人性、手段兇殘,犯罪後又無悔意者,才會被判處死刑。
殺人者有人權?被殺者人權何在?犯死刑案件之罪犯人在剝奪他人生命權時,就應視為放棄自己生命權的法律保障。
給予死刑案件犯罪人之人權,應包括:直接證據的完整性,犯罪人之自白有無被恐嚇、誘導及刑求,辯護人是否善盡辯護之責,在實體法之適用是否適當,程序法上有無瑕疵等。我國採三級三審、更審、非常上訴及再審制度,這些年來,枉法冤判已不復見。
軍事與經貿大國如美國、中國、日本,油源大國的中東國家,仍為死刑執行國家,歐盟為何不對這些國家採貿易制裁及人權評定,卻揚言對台灣貿易制裁?對廢除死刑採雙重標準,豈是歐盟該有的文明手段?
柯凡/教師(高雄市)
我們都不是受害者,如何為那些已死的無辜生命選擇原諒?他們本該有璀璨的人生,卻因加害者的惡意迫害而斷送。
主張廢死者何不多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想想,若一味為死囚護短,殺人者個個得以存活,未來再犯率仍高,將會令社會上更多人的人權飽受威脅、甚至失去生命,如此豈非形同玩火自焚?若善惡逆轉,屆時衛道人士再想要亡羊補牢,只怕悔之已晚!
陳鼎源/醫師(花縣吉安)
社會上大多數民眾贊成死刑,代表一種對受害者及家屬的同理心,是一種善良的社會文化表現,卻被廢死聯盟指為野蠻的行為,難道多數人的願望要被少數人的烏托邦理想取代?
廢死聯盟認為死刑不能改善治安,要求政府改善社會福利與經濟狀況,從而減少犯罪,這是夢想中的大同世界,沒有國家能做到。試看西方國家屠殺滅族的惡行一再上演,難道這就是文明法治國家?
至今仍有許多死囚未伏法,不知要耗費納稅人的錢供養到何時?建議對廢死聯盟及國際人權組織呼籲:你們來養,將大奸大惡之徒放逐到你家或某個人權國家,若你能接受再來談人權、文明。
【2012/12/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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