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晉九品官人法析論
壹、九品官人法的定義
九品官人法是魏晉南北朝時期「以德才衡量人物,別其高下,分為九等,各以才之所宜,授以官職,以期做到用人公正」[1]的一種選舉制度
貳、九品官人法制訂背景
九品官人法原則上沿襲漢代察舉方法取才,察舉制透過鄉紳評議,地方首長推舉,為朝廷尋找人才,由皇帝任命中正對己原籍人士品評,再依品第任用。漢以儒為尊選士著重道德與才能,到了東漢末年,社會混亂「士流播遷,四人錯雜,詳核無所」[2],原漢制的「鄉舉里選」[3]已是無法執行,曹魏集團為了維持政體,便由吏部尚書陳群制定「九品官人法」。
參、九品官人法的創制與內容
一、文獻記載
史籍中記載著九品官人法的起始、創制人與實施方法:
《三國志.魏志.卷廿二.陳群傳》文帝……及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為尚書,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廿二史劄記.卷八.九品中正》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設小中正,州設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實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後付尚書選用,此陳群所建白也。
《通典.卷十四.選舉二》魏文帝為魏王時,三方鼎立,士流播遷,四人錯雜,詳覆無所,延康元年,吏部尚書陳群以天朝選用不盡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選舉州郡之賢,有識鑒者為之區別人物,第其高下。
由以上資料可知,人才的選用是由中正→司徒→吏部尚書→中書省四個程序確定,曹魏時以中書省為丞相,因此吏部尚書須向中書省負責。中正,從中央任職的有德充才盛者兼任原籍中正,郡設小中正,州設大中正。中正於轄內選核人物,無論有無官職皆可為其評定等級,評核過後送往司徒核實,再由司徒呈報吏部尚書選用,吏部尚書對中書省負責,中書省負有監督、協調爭議之責。
二、品評標準
中正選評人物的標凖有三:
1. 簿世。
《通典.卷十四.選舉二》「若吏部選用,必下中正,徵其人居及父祖官名。」即指受評人的家世資料。以父、祖官爵為主,可見仍由「勢」決定非指累官三代以上的家族,如漢末潁川大姓荀、陳、鍾三家及因功拔擢而上的庾家成為曹魏大姓,魏晉時只有荀、庾仍在,而晉代的大姓王謝沈張與李崔高薛於曹魏仍是小族,即是後代子孫貴顯才能成為大姓。
2. 狀。
指受評者的道德、才能,如「十室之邑,必有忠信」[4]、「以學行聞」[5]、「篤志博學」[6]、「天下英博,亮拔不群」[7]或東漢許慎的「五經無雙許叔重」,即《晉書.卷四五.劉毅傳》「名狀以當才為清,品輩以得實為平。」指的就是受評者的個人才能。
3. 品。
中正根據家世、狀為受評者定下品第,即唐長儒「品根據狀決定,狀只考慮才德,品卻須參考家世資歷。」[8]所謂「九品」即是將人才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個等級,而擔任中正者往往是三品以上。
三、九品官人法的特色
從制度的實行來看,九品官人法制度有以下特色:
1. 品分為九。
根據游為民〈九品中正制創立原因辨析〉指出用九品來區分人物由來已久,如《史記.李廣傳》稱李蔡「為人在下中」及《太平御覽.卷二六五》引《孫楚集》認為「九品漢民本無,班固著《漢書》,序先往代賢智,以九品條,此蓋記鬼錄次第耳,而陳群依之以品生人。」無論品鬼或品人,都是封建等級的反映,絕不是陳群首創。另外,學者趙生群與陳靜[9]在其論文中除了舉《孫楚集》之例外,亦以《晉書.劉毅傳》「置州郡都,取州里清議,咸所歸服,將以鎮異同,一言議。不謂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一人不審坐之。若然,自仲尼以上,至於庖牭,莫不有失,則皆不堪,何獨責於中人者哉!」將仲尼、庖牭與中人對舉是根據《漢書.古今人表》而來,班固的《漢書.古今人表》將人區分的九等,上上聖人、上中仁人、上下智人、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愚人。陳群用九品來區分人物實由來己久。而鄭欽仁在《立國的宏規》則認為「九品制的產生是東漢歷史背景的產物。」[10]東漢政權由豪族建立,由此對社會的組織成員有強烈的階級之分,許劭的「月旦評」即是以對人物品評而聞名。將人分為九等應該是日常生活對人與事物的評價習慣而產生,起先從上、中、上來分,之後再細分為九,九是最高的數詞。
2. 中正。
漢代的察舉制以鄉舉里選為主,再由地方首長推舉到朝廷,九品官人法則是另外設置中正評第人品作為任官的依據。學者胡舒云與李晨光在其論文[11]中對中正多有論述。
首先是職責。中正最主要的任務是「訪舉」依據受評者的德行、才能和家世進行察訪,評定等級寫出品狀逐層上報,並且還要定期考核外,更擔有表率鄉里、敦行教化與化民正俗的責任,如《太平御覽.卷二六五》引《荀勖傳》「袁讓豫州大中正,曰被敕以臣為豫州大中正,臣與州鄉黨初不相接,臣本州十郡,方於他州人數倍多,品藻人物以正一州清論,此乃臧否之本,風俗所重。」其他有張輔貶韓預品、劉沈「敦儒道、愛賢能」[12]皆說明中正不僅具備「德充才盛」的條件,更是統治者為「德充才盛」樹立的樣板。
其次是性質,中正具有非專門性與地方性。非專門性指的是中正並不是獨立專門選才的機構而是由中央官員兼任。中正以中央官員的身份品評自己原籍的人才,與漢察舉制的地方首長有類似性質,此是中正的地方性。
第三是地位。九品官人法從品評到任用須經過四個單位審核,首先是最基層的中正,中正實地走訪受評者,觀其德行才能,再配合家世資料定品第,之後送交司徒。魏晉南北朝的司徒府是掌邦教的機構,對於人才的選拔任用有一定的職權,司徒收到中正的定品可審查,若有不妥可將中正決議打回,一旦認可中正之評,則送交吏部尚書。吏部尚書是任用人才的實權機構,他們對中正及司徒的品狀進行篩選,給予人才適當的位子,大致底定後送至中書省報備。中書省接受吏部尚書的裁定,另外亦是整個品評審定過程的監督者且在歧議發生時有權令司徒複議或直接奏定品第。
3. 清議。
毛漢光《兩晉南北朝士族政治之研究》對清議的解釋:
東漢以道德行為作為選舉評量的標準,有助於士族之發展,這種道德行為乃是儒家理論的實踐,即所謂『經明行修』儒家所提倡的倫理秩序為由內而外,由親而疏的擴展,將起點放在作為一個家族成員的道德行為上,然後推及鄉黨。
東漢文人重視氣節,道德要求比才能要求高,而漢代察舉即是以此為標準,經過鄉紳的評議、首長推舉為國家選取官吏,九品官人法亦承襲此法,劉劭《人物志》即是當時對人物品評綜合出來的標準,它針對人的才性而言,從外貌判斷一個人的才情氣性,目的是找出政治人才,這些對人物的討論即是品評人物的根據。
漢察舉制度選人重視鄉評里選,九品官人法則由中正官主導,為流徙在京都的原籍人士作推薦,二者不同點即在選人的主導權由郡體轉為個人。
4. 具有品評考察、選授官職完整過程的選舉制度。
《廿二史剳記.卷八、九品中正》「魏立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亦人倫之明鏡也。」又《三國志.魏書卷九.夏侯玄傳》「夫官才用人,國之柄也,故銓衡於臺閣,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閭巷,優劣任之鄉人,下之敘也,夫欲清教審選,在明其分敘,不使相涉而已。……若令中正但考行倫輩,倫輩當行均,斯可官矣。……奚必中正干銓衡之機於下,而執機柄者有所委仗於上,上下交侵,以生紛錯哉?」中正除了品評選才,更對定有品第的人才、官員進行考核,使中正握有選人任官的「生殺大權」且混亂了上司與下屬的權責關係。
肆、學界對制度起源與名稱的爭議
一、制度起源
九品官人法選舉制度上承漢察舉制度,下接隋唐科舉,要追溯起源可先從漢代的取士制度說起。漢代官員的主要來源有二:一是原在朝廷任職的官員子弟有機會入太學,太學學成後某部分進入皇宮成為侍衛磨練,另一部份則分派至地方作首長或至原籍任掾吏。地方首長有任期,掾吏則不定,但表現優秀者可升任地方首長,甚至有機會晉升中央。
其二察舉與徵辟,察舉又有詔舉和常舉,常舉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推薦人才,由基層做起,此人才的出線實多為地方大族子弟;詔舉由皇帝下詔求取特殊人才,例如治水、外交、軍事謀略等專業人才,有機會位極公侯。常舉定期舉行,詔舉則不定期舉行。徵辟有辟召與徵召兩種,為中央或地方官自選自己的僚屬的辦法,選擇的考量亦同察舉相同,找尋已有聲望、「可探聽者」的人才。
這樣的選舉的方式與鄉里清議有密切關係,由鄉里裡曾被選舉上的人物擔任名士來主持清議,「清議」主要內容是臧否人物,人物的選擇多是當地高家大族。於是漢政治圈裡容易形成朋黨。
九品官人法制度的興起有如此背景,從雛型到正式確立有一段實驗期,這段時間的政局變化容易影響制度的制定原因、施行內容或方法。現今學者研究九品官人法即對此制度起源的時間、理由,發生歧異。
1.曹操
曹操不是制度確定者,但他是此制度的先驅者,如《晉書.李重傳》「九品始於喪亂,軍中之政,誠非經國不刊之法也。」又《宋書.恩幸傳》「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謂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為成法。自魏至晉,莫之能改」。曹操急於求才並且為求政權的集中,將選舉的權力收為中央,也就是控制輿論防止「清議」結成朋黨。主張此說者有毛漢光、鄭欽仁、谷霽光[13]
2.曹丕
主張曹丕制定者,主要是針對文獻記載,如《三國志.陳群傳》、《通典.選舉二》、《太平御覽》引《傅子》之言等,曹丕建立曹魏於延康元年命陳群定法。曹丕此法是為了取得高家大族的支持,於是對他們讓步,主張此說者有王仲犖[14]、程舜英[15]、游為民[16]。張旭華則認為九品中正制的關鍵在於中正設置,在曹丕之前並無中正官,因此亦主張此制的起源由曹丕開始。
二、名稱
學界對名稱有爭論主要是對制度的觀察角度不同。主張「九品官人法」者往往視此為完整的選才取士之法;主張「九品中正制度」者則認為「九品中正制度」能準確反映這一項制度的時代性與本質,「『中正』是具體負責評定九品的實際主持者,同時也是代表門閥士族把持和操縱選舉,從而最終規定這一制度的實質內涵和發展方向的關鍵人物」[17]強調「中正」是此制度的成敗關鍵。
1.九品官人法
毛漢光在《兩晉南北朝士族政治之研究》認為九品官人法起源有三的條件:一是改進漢末察舉之流弊,二是統一漢末清議而來,三是應時代之需要。主要仍是為選舉制度,中正的設立「在於保留漢代鄉里評定的傳統習慣,而使之與現實情勢相配合」,即是「要顧及人士流移的情況與實現抑制浮華朋黨的政策」。而這種依靠鄉閭評定的選才方式在當時是最合適的方法,「辦得不好並不是制度本身不好,而在於外實不符或人物批評的標準不對」。宮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的研究〉則認為此制是漢魏嬗替之際,吸收漢官僚為魏王朝服務的辦法,且注意中正在各時期的作用,中正於魏晉初有為朝廷舉才的作用,晉中期後,終至南北朝皆為貴族控制,失去為朝廷選才的意義,故「九品中正制」是不合宜的。鄭欽仁《立國的宏規》認為以完整的選舉方法來看,參與選舉的有偏地方性之中正與中央的司徒及吏部尚書,且品分有鄉品(即中正對人才的品定)及官品(官品的品第)兩種,中正只能決定鄉品而忽略了中央任用的職掌權力。陳長琦〈魏晉九品官人法再探討〉認為九品官人法為朝廷選才有官品與資品兩個區分,從中正的定品、司徒考核審定、吏部任用與中書監督視為完整任官制度。
2.九品中正制度
張旭華《九品中正制略論稿》指出九品中正制度最初的原名是「九品之制」或簡稱為「九品」,「九品中正制」與「九品官人法」是別名或異稱,「九品中正制」是最適宜的名稱。且列舉後代學者或史料如蘇軾的《論養士》、《資治通鑑》裡胡三省注、《文獻通考》記載馬端臨之語又顧炎武《日知錄》談及清議等皆以「九品中正制」為稱。「九品中正制」內涵準確表達在文字表述上,將制度的特色完整呈現,且討論魏晉南北朝各政體的實行狀況。
三、結語
各家各持說法,討論制度的施行方法、成員、權責分配來還原這個選舉制。從時間來說,確定制度的存在意義,再討論制度實施細則,宏觀看選舉制的時代性。另一方面著重在制度實行期間的空間性,強調制度最特出的部分,兩種說法都切入核心。
伍、影響
九品官人法的實施使政治、社會、經濟與文化也隨之影響。
除了魏晉實施九品官人法,三國時代的蜀漢以承漢正統自居,仍用察舉制為主要選舉制度,吳則有大公平,與大中正相當。到了南北朝時期,北方胡人政權受中國制度影響又加上以漢人為智囊團者,九品官人法的沿襲自有痕跡,南方政府繼承晉朝政權,選舉制度自是續用。
而門閥政治因司馬懿建立晉朝後於州設立大中正,此大中正是郡縣所有中正的長官,所有品定的人物匯總至此,掌有遞送名單的權力。司馬氏集團與曹魏集團不同,曹操是宦官的養子,司馬氏在漢末即是地方大族,控制著地方政權,一旦政局混亂自然是一方之霸,大中正的設立,不過是司馬氏政權集中的手法。大中正官更是任用家族集團的官僚,於是門閥政治更加穩定。
社會方面因為品評人物重視家世血統,對後世的階級觀念從漢代以來更加根深蒂固,一直到現今仍有階級的區別,即使宋代科舉讓上下層社會大幅流動依然無法削弱些許。經濟也因為大地主、大財閥掌握在少數人手中而形成莊園經濟,底層的平民,尤其農民如同禁臠,受到地主的完全掌控。
文化方面影響可從文學、藝術都是雅層文化在掌握看見,例如《世說新語》劉義慶召集文士編輯紀錄當時文人的故事、形態,而志怪小說也是以文人的角度來述說,最通俗的笑話也是文人歌酒宴席間的消遣,俗文學、民間藝術幾乎不見紀錄。
陸、結語
曹丕時期,雖由陳群制定「九品」,但曹操在位時即有透過「德充才盛」者推薦人才的事實,如許劭、郭泰等大名士針對流徙的本籍人士作推舉,又有何夔「宜先核之鄉閭」對用人未詳之事提出批評,可見得漢末曹魏政體為求人才的方法己具有「九品官人法」雛形。
一個制度的開始必是有其時代需求,但隨著時局變化,原有的時空條件不再,制度也會僵化,九品官人法原是為了亂世取才而制定,但隨著政局漸漸穩定,中正的公正性不再,原先為國家舉才的用意被世家大族破壞,與漢末的察舉相同,世家大族掌握中正,劉毅曾言「今之中正,不精才實,務依黨利,不均稱尺,務隨愛憎。……是以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雖取名中正,實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損。」[18]品評人物的基層機構一旦成為世家大族所掌控,這項選舉的制度即同「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徒具空殻,失去為朝廷選才的積極作用。
參考資料
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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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晉南北朝士族政治之研究》,毛漢光,台灣商務印書館,1966.7
《仁壽本二十六史.三國誌》,陳壽撰、裴松之注,成文出版社,1971.10初版
《通典》,唐杜佑撰,大化出版社,1978
《魏晉南北朝史編拾遺》,唐長儒,著者自版,1982
《立國的宏規》,鄭欽仁主編、劉岱總主編,聯經,1982
《魏晉南北朝教育制度史資料》,程舜英編,北京師大學出版社,1988.12
《魏晉南北朝》,王仲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3初版六刷
《魏晉南北朝史》,林瑞翰,五南,1990.5
《九品官人法考論》,胡舒云,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九品中正制略論稿》,張旭華,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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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論文:
〈九品中下制創立原因辨析〉,游為民,貴州文史叢刋,1994年第2期,p.61~p.65
〈漢魏六朝的選官制度〉,馮濟泉,貴州文史叢刊,p.38~p.40
〈漢代的察舉選官制度〉,唐書文,遼寧師範大學學報(社科版),1995第2期,p.75~p.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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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二題〉,石榮倫,江海學刊,1997年第3期,p.112~p.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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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官人法」中的「中正」〉,胡舒云、李晨光,史學月刋,2004第10期,p.32~p.39
〈九品中正制名稱的由來及其演變─兼與張旭華、閻 步克兩 先生商榷〉,楊映琳,韓山師範學院學報,2006.4第27卷第2期,p.53~p.57
〈宮崎市定和《九品官人法的研究》〉,韓昇,學術研究,2007.9,p.23~ p.45
論文大綱
魏晉九品官人法析論
一、定義
二、背景
三、九品官人法的創制與內容
(1) 文獻記載
(2) 品評標準
1. 簿世
2. 狀
3. 品
(3) 特色
1. 品分為九
2. 中正之設置
3. 清議之作用
4. 品評考察、選授官職的完整選舉制度
四、學界對制度起源與名稱的爭議
(1) 制度起源
1. 曹操
2. 曹丕
(2) 名稱
1. 九品官人法
2. 九品中正制
(3) 結論
五、影響
六、結語